a 用于中、小型氮肥廠的B113型催化劑允許本體硫含量不超過0.100%。
4 試驗方法
4.1 活性的測定
按HG/T 3544第3章的規定,其中B113、B116、B117、B118型催化劑活性的測定同B107、B107-1、B108、B109、B110-2、B112型催化劑。
4.2 顆粒徑向抗壓碎力的測定
按HG/T 2782的規定,其中顆粒強度試驗機量程為(0~500)N,樣品測定顆粒數為40顆。
4.3 磨耗率的測定
按HG/T 2976的規定,其中樣品準備中將篩余樣品置于烘箱中,在(120±5)℃下烘干2h。
4.4 燒失量的測定
4.4.1 試樣的制備
將催化劑樣品混合均勻,用四分法分取約40g,在瓷研缽中全部破碎研細,再用四分法分取約20g,繼續研細至全部通過150μm分樣篩(符合GB/T 6003.1 中的規定),置于稱量瓶中備用。
4.4.2 測定步驟
稱?。?~2)g試樣,精確至0.0001g,置于在600℃下預先已灼燒至恒量的瓷坩鍋中,并將蓋斜置于坩堝上,放在高溫爐內從低溫逐漸升溫至600℃并保持2h,取出坩堝,稍冷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卻至室溫后稱量,精確至0.0001g。
4.4.3 結果計算
以質量分數ω(%)表示的燒失量按式(1)計算:
ω = ……………………………………………………………………(1)
式中:
m1 ——灼燒前試料與坩堝的質量,單位為克(g);
m2 ——灼燒后試料與坩堝的質量,單位為克(g);
m ——試料的質量,單位為克(g)。
取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測定結果。
4.4.4 允許差
平行測定結果的允許絕對差值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燒失量與允許差
燒失量,% 允許絕對差值,%
>10.00 ≤0.30
5.01~10.00 ≤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