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氧化碳高溫變換催化劑(新標準)
前 言
本標準的第1章、第2章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HG 3546-1989《B110-2型一氧化碳中溫變換催化劑》、HG 3547-1989《B111型一氧化碳中溫變換催化劑》、HG 3548-1989《B112型一氧化碳中溫變換催化劑》、HG 3549-1989《B1O7,B107-1,B108,B109型一氧化碳中溫變換催化劑》和HG 2090-1991《B113型一氧化碳中溫變換催化劑》。
本標準與HG 3546~3549-1989和HG 2090-1991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標準名稱修訂為:一氧化碳高溫變換催化劑;
—— 標準范圍增加了B116、B117、B118型一氧化碳高溫變換催化劑;
—— 取消了技術要求中“主要物理性質和化學組分”的內容;
—— 顆粒徑向抗壓碎強度改稱顆粒徑向抗壓碎力并改為按HG/T 2782-1996進行測定,同時調整了相應技術指標值;
—— 磨耗率改為按HG/T 2976-1999進行測定,同時調整了相應技術指標值;
—— 修改了檢驗規則的內容。
本標準由原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政策法規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
本標準由全國化肥催化劑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CSBTS/TC105/SC1)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南化集團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龔世斌、陳學梅、陳延浩。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HG 3546-1989(原專業標準編號為ZB G 75006-1989);
——HG 3547-1989(原專業標準編號為ZB G 75007-1989);
——HG 3548-1989(原專業標準編號為ZB G 75008-1989);
——HG 3549-1989(原專業標準編號為ZB G 75009-1989);
——HG 2090-1991。
一氧化碳高溫變換催化劑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B107、B107-1、B108、B109、B110-2、B111、B112、B113、B116、B117、B118型等一氧化碳高溫變換催化劑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標志、貯存、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合成氨和制氫裝置中一氧化碳加水蒸氣制氫的B107、B107-1、B108、B109、B110-2、B111、B112、B113、B116、B117、B118型等一氧化碳高溫變換催化劑。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1250 極限數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003.1 金屬絲編織網試驗篩
GB/T 6678-1986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HG/T 2693—1995 一氧化碳高溫變換催化劑化學成份的測定
HG/T 2782-1996 化肥催化劑顆??箟核榱Φ臏y定
HG/T 2976-1999 化肥催化劑磨耗率測定
HG/T 3544-1989 一氧化碳中溫變換催化劑試驗方法
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 4 號令(1999年4月1日)
3 要求
一氧化碳高溫變換催化劑技術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一氧化碳高溫變換催化劑的技術要求
項目 指標
B107 B107-1 B108 B109 B110-2 B111
活性(以一氧化碳轉化率計),% ≥ 40 40 40 50 50 65
顆粒徑向抗壓碎力 平均值,N/cm ≥ 210 210 210 210 210 210
低于160N/cm的顆粒分數,% ≤ 10 10 10 10 10 10
磨耗率,% ≤ 8.0 8.0 8.0 8.0 8.0 8.0
燒失量,% ≤ 12.0 12.0 12.0 15.0 10.0 -
本體硫含量(以S計),% ≤ - - - - 0.060 -
總鉬含量(以MoO3計),% ≥ - - - - - 4.50
表1(續)
項目 指標
B112 B113 B116 B117 B118
活性(以一氧化碳轉化率計),% ≥ 50 55 50 42 60
顆粒徑向抗壓碎力 平均值,N/cm ≥ 210 210 210 210 210
低于160N/cm的顆粒分數,% ≤ 10 10 10 10 10
磨耗率,% ≤ 8.0 8.0 8.0 8.0 8.0
燒失量,% ≤ 8.0 10.0 10.0 10.0 10.0
本體硫含量(以S計),% ≤ - 0.025a - - -
總鉬含量(以MoO3計),% ≥ 2.20 - 1.0 - -
注 1:指標中的“-”表示該型號催化劑的技術要求中沒有此項目。注 2:B111型催化劑活性檢測溫度為400℃,其余型號催化劑活性檢測溫度均為350℃。
a 用于中、小型氮肥廠的B113型催化劑允許本體硫含量不超過0.100%。
4 試驗方法
4.1 活性的測定
按HG/T 3544第3章的規定,其中B113、B116、B117、B118型催化劑活性的測定同B107、B107-1、B108、B109、B110-2、B112型催化劑。
4.2 顆粒徑向抗壓碎力的測定
按HG/T 2782的規定,其中顆粒強度試驗機量程為(0~500)N,樣品測定顆粒數為40顆。
4.3 磨耗率的測定
按HG/T 2976的規定,其中樣品準備中將篩余樣品置于烘箱中,在(120±5)℃下烘干2h。
4.4 燒失量的測定
4.4.1 試樣的制備
將催化劑樣品混合均勻,用四分法分取約40g,在瓷研缽中全部破碎研細,再用四分法分取約20g,繼續研細至全部通過150μm分樣篩(符合GB/T 6003.1 中的規定),置于稱量瓶中備用。
4.4.2 測定步驟
稱?。?~2)g試樣,精確至0.0001g,置于在600℃下預先已灼燒至恒量的瓷坩鍋中,并將蓋斜置于坩堝上,放在高溫爐內從低溫逐漸升溫至600℃并保持2h,取出坩堝,稍冷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卻至室溫后稱量,精確至0.0001g。
4.4.3 結果計算
以質量分數ω(%)表示的燒失量按式(1)計算:
ω = ……………………………………………………………………(1)
式中:
m1 ——灼燒前試料與坩堝的質量,單位為克(g);
m2 ——灼燒后試料與坩堝的質量,單位為克(g);
m ——試料的質量,單位為克(g)。
取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測定結果。
4.4.4 允許差
平行測定結果的允許絕對差值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燒失量與允許差
燒失量,% 允許絕對差值,%
>10.00 ≤0.30
5.01~10.00 ≤0.25
1.00~5.00 ≤0.20
<1.00 ≤0.10
4.5 本體硫含量的測定
按HG/T 2693第10章和第11章的規定。
4.6 總鉬含量的測定
按HG/T 2693第9章的規定。
5 檢驗規則
5.1 產品的質量由生產廠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檢驗。產品未經檢驗合格不準出廠。出廠產品應附有質量證明書,其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型號、批號、生產日期、生產廠名稱、產品質量證明、執行標準號等。
5.2 產品按檢驗批檢驗,每個檢驗批量不超過30t。一個檢驗批可由是在基本相同的材料、工藝、設備等條件下制造出來的若干個生產批構成,但若干個生產批構成一個檢驗批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
5.3 產品按GB/T 6678的規定確定抽樣單元數(見表3)。從隨機選定的每個抽樣單元中抽出不少于100mL樣品,每批產品抽出總量約3L的樣品,充分混合均勻,以四分法分為試驗樣和保留樣,并分別裝入樣品瓶內密封。樣品瓶上應貼標簽,說明產品名稱、型號、批號、批量、抽樣日期、抽樣人等。其中保留樣宜保留一年,以備查核。
表 3 抽樣單元數的確定
總包裝單元數 抽樣單元數 總包裝單元數 抽樣單元數
1~10 全部總包裝單元數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512 3× a
a N為總包裝單元數;如遇小數,則抽樣單元數進為整數。
5.4 如果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符合表1的規定時,允許按5.3的規定重新抽樣進行復檢,其中當總包裝單元數不超過22時,抽樣單元數為總包裝單元數;當總包裝單元數大于22時,抽樣單元數為表3中相應抽樣單元數的兩倍。復檢結果若有一項指標不符合表1的規定時,則該批產品判為不合格產品。
5.5 需方有權按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對產品進行檢驗。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有爭議時,應按《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5.6 本標準按GB/T 1250-1989中5.2規定的“修約值比較法”判定檢驗結果是否符合本標準。
6 包裝、標志、貯存、運輸
6.1 產品應用鐵桶或塑料桶包裝,并應附有質量合格證,該證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型號、批號、生產日期、生產廠名稱、合格簽章等。包裝時應注意密封防潮。
6.2 包裝桶上應有清晰、牢固的標志,標明產品名稱、型號、商標、凈含量、生產廠名稱和地址,醒目標明GB/T 191中規定的“怕雨”、“禁止翻滾”標志。
6.3 包裝好的產品應貯存在干燥的倉庫內,嚴防污染受潮。
6.4 運輸裝卸時嚴禁摔滾和撞擊。在運輸中應有防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