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向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
(3)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
2、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街道核實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
3、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接到情況反饋后,對情況核查無誤的,及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有誤,不予辦理的,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