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3個月內,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一般為公安派出所)辦理申領手續。未滿16周歲的居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二、辦理申領手續,應當交驗戶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三、繳納證件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