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職稱改革工作統一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5〕1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 1.該職業專業性強; 2.行業發展需要; 3.隊伍規模較大; 4.符合職業分類中“小類”的職業屬性和特點,無職業交叉; 5.適宜用職業資格進行規范和管理。
1.該職業專業性強;
2.行業發展需要;
3.隊伍規模較大;
4.符合職業分類中“小類”的職業屬性和特點,無職業交叉;
5.適宜用職業資格進行規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