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為什么要出臺《辦法》?
答:現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是國務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為了解決當時未依法取得許可的“五小”(小火電廠、小玻璃廠、小水泥廠、小煉油廠、小鋼鐵廠)等無證無照經營活動比較突出的問題?,F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頒布施行,為工商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整頓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隨著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實施中出現了一些與實際情況不適應的問題,主要是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的范圍過寬,難以滿足鼓勵創業創新的需求,對工商部門與許可部門的監管職責劃分也不夠清晰,相關條款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不一致等。2015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文),要求進一步轉變市場監管觀念,明確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構建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監管體制,適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必要通過調整相關規定,落實國發〔2015〕62號文精神,充分鞏固改革成果,構建良好的市場秩序,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問: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按照推進“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范圍,做到“該管的管住,該放的放開”,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更加寬松的制度環境。二是嚴格落實國發〔2015〕62號文精神,調整工商部門和許可部門的市場監管職責,構建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監管體制。三是認真總結現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實施的經驗,突出問題導向,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